(2010)绍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湖州元洪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九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号原告:湖州元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元。委托代理人:杨国勤。被告:绍兴县九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作义。委托代理人: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元洪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九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九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元洪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九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3元,减半收取1,647元,由原告湖州元洪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