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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祥珍与李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祥珍,李海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58号原告:朱祥珍。被告:李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祥珍诉被告李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祥珍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祥珍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祥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祥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