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洪标与唐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标,唐建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53号原告孙洪标,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汤浦镇白鹤村140号2室。(身份证号:330622197110261017)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泉明,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建柱,住上虞市丰惠镇孟尝村还珠河南岸68号。(身份证号:××197505036914)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标与被告唐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