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83号原告: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丁桥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臧××。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明善审 判 员 叶志伟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