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奉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83号原告: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丁桥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臧××。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杭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明善审 判 员  叶志伟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