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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胶合板厂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胶合板厂,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嘉善××××胶合板厂(个人独资),住所地:嘉善县××××社。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胶合板厂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胶合板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胶合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