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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培训中心与沈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培训中心,沈某某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培训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王乙。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培训中心诉被告沈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价值人民币1155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清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