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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黄××、温××。被告:陈××。原告徐××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起诉称:2008年6月6日,被告以经商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未作答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并质证,因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以上证据质证的权某,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6月6日,被告陈××向原告徐××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到徐××现金10万元。被告陈××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陈××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郑大敏审 判 员  张友勤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旭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