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横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与吕甲、吕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吕甲,吕乙,金某某,卢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横商初字第73号原告: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韦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吕甲。被告:吕乙。被告:金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甲、吕乙、金某某、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金某某所有的位于东阳市吴宁镇八一路9幢11号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某某所有的位于东阳市吴宁镇八一路9幢11号的房产(东房权证吴宁字第××a016440号)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凌霄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