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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9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万旺与曾庆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旺,曾庆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26号原告刘万旺,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建城南路106号。委托代理人虞景勇、王旭清,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庆湖,口镇白溪村茅村23号,现住义乌市柳青工业区机场路20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旺诉被告曾庆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旺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