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9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万旺与曾庆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旺,曾庆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26号原告刘万旺,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建城南路106号。委托代理人虞景勇、王旭清,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庆湖,口镇白溪村茅村23号,现住义乌市柳青工业区机场路20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旺诉被告曾庆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旺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