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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杨凤根与瑞安市塘下劲马压铸机维修部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根,瑞安市塘下劲马压铸机维修部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48号原告杨凤根。委托代理人肖立峰。被告瑞安市塘下劲马压铸机维修部。经营者:马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根与被告瑞安市塘下劲马压铸机维修部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孝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仙 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