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旭与吴小宝、廖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旭,吴小宝,廖贞华,王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8号原告:吕旭,浙江省衢州市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月山路6-11号。身份证:330802198101014014被告:吴小宝,浙江省开化县人,原住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上茨**号。身份证:330824197604173512被告:廖贞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号。身份证:33082419712283515被告:王长春,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池淮镇篁岸村。身份证:××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旭诉被告吴小宝、廖贞华、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三被告主动与原告吕旭协��,并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吕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旭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旭撤回对被告吴小宝、廖贞华、王长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吕旭负担。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