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开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旭与吴小宝、廖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旭,吴小宝,廖贞华,王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8号原告:吕旭,浙江省衢州市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月山路6-11号。身份证:330802198101014014被告:吴小宝,浙江省开化县人,原住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上茨**号。身份证:330824197604173512被告:廖贞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号。身份证:33082419712283515被告:王长春,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池淮镇篁岸村。身份证:××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旭诉被告吴小宝、廖贞华、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三被告主动与原告吕旭协��,并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吕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旭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旭撤回对被告吴小宝、廖贞华、王长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吕旭负担。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