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与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车××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施××。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路××世家沿街营业用房××号。法定代表人:冯××。被告:浙江××车××司。住所地:新昌××××街道下礼泉。法定代表人:吕××。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施××负担。审判员 XX毅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