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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桐商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230-1号原告:唐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某某的财产,限额在30000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某某的银行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30000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彩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