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桐商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230-1号原告:唐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某某的财产,限额在30000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某某的银行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30000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彩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