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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宗明与赵虎、李晓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明,赵虎,李晓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郭宗明(曾用名陈燕)。被告赵虎。被告李晓燕,衡水市石油公司一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宗明(曾用名陈燕)诉被告赵虎、李晓燕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虎、李晓燕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湛湘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宗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