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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邓红君与邹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君,邹善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10号原告:邓红君。被告:邹善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君与被告邹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红君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红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红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