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邓红君与邹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君,邹善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10号原告:邓红君。被告:邹善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君与被告邹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红君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红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红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