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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麟游县镇头供销合作社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麟游县镇头供销合作社,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31号原告麟游县镇头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麟游县镇头供销合作社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麟游县镇头供销合作社于二○一○年二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双方就房屋返还、所拖欠的租金等事宜已达成协议,被告已给付了房屋租金,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麟游县镇头供销合作社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麟游县镇头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