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永海与骆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海,骆华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668-1号原告陈永海,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39街10号。委托代理人楼仁光,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华奎,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1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2-25611号商位经营。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永海诉被告骆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永海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骆华奎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骆华奎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2-25611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