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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浙江××阀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浙江××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45号原告:洪××。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北××业区。法定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洪××负担。审判员  陈贤升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孔孜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