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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象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象山××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229-1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工业园区××河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象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樟树下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象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象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韩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