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象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象山××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229-1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工业园区××河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象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樟树下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象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象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韩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