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诗韵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庆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诗韵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庆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412号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西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宝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诗韵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万顺路。法定代表人:胡伟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恒忠,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委托人出资股东)总经理。被告:袁庆云,省绍兴市越城区毓兰华庭7幢202室。委托代理人:虞伟庆,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诗韵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庆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03元,由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