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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森仲与浙江省诸暨市伊利针织有限公司、顾贤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仲,浙江省诸暨市伊利针织有限公司,顾贤和,顾国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张森仲,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张淮村小张淮27号。委托代理人:姚建成。被告:浙江省诸暨市伊利针织有限公司。暨阳街道南山村。法定代表人:顾贤和。被告:顾贤和,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南山村81号。被告:顾国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南山村8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仲与被告浙江省诸暨市伊利针织有限公司、被告顾贤和、被告顾国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森仲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国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国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仲撤回对被告顾国奎的起诉。(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