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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克与平阳县食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克;平阳县食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81号原告:董克,水头镇鸣溪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健、林杰,平阳县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阳县食品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104号a幢2楼。法定代表人:陈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克诉被告平阳县食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2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董克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陈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