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涡民一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涡阳县犇鑫学校与杨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涡阳县犇鑫学校,杨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涡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安徽省涡阳县犇鑫学校。法定代表人:王犇鑫,校长。委托代理人:罗明,住涡阳县文化馆家属院。被告:杨铎,男,41岁,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诉和诉讼保全发送被告前,原告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犇鑫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7.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1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方 理代理审判员 张振岭人民陪审员 燕晓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