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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志平与杨文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平,杨文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7号原告黄志平,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义乌市后宅街道黄宅村116号。被告杨文德,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七区6幢2号。委托代理人杨有能,男,194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209号。委托代理人龚昌盛,居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荷村村西片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平诉被告杨文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平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志平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