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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29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德市××××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98-1号原告周××。被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周××的申请,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杭建商初字第2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在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航头信用社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周××申请解除对被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帐户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在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航头信用社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