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29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德市××××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98-1号原告周××。被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周××的申请,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杭建商初字第2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在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航头信用社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周××申请解除对被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帐户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在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航头信用社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