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素萍与徐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萍,徐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5号原告:唐素萍,长安镇人民新村7幢405室。被告:徐水华,长安镇天明村褚家角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素萍诉被告徐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唐素萍负担。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云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