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与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储××,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20号原告:夏××。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储××。委托代理人:傅××。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0年2月3日以其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储××、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夏××在本案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储××、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储××、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夏××负担。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