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鹿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章甲、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章甲,潘某,章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3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南路××花园××座。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王某某。被告:章甲。被告:潘某。被告: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被告章甲、潘某、章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章甲、潘某、章乙名下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冻结被告章甲、潘某、章乙名下的总价值1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言国新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池梦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