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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锋诉宝鸡市兴汇房地产公司装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陈锋,男,住陕西省眉县首善镇。委托代理人白帆,男。被告宝鸡市兴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潢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代表人白选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双浩,男。委托代理人陈国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宝鸡市兴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潢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陈锋承担160元,其余16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