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58号原告:朱××。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