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58号原告:朱××。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