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405号原告:周××。被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长 黄传飞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