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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405号原告:周××。被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长  黄传飞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