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新仪针织染色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市润禾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新仪针织染色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润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嘉兴市新仪针织染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杉青闸120号。法定代表人:胡善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舒琪,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润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06号2b幢厂房第四层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妹,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新仪针织染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润禾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新仪针织染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新仪针织染色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新仪针织染色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6元,减半收取1933元,由原告嘉兴市新仪针织染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剑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