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锦与龚江萍、陈春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龚江萍,陈春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692号原告吴锦,道绣湖公寓20楼A座。被告龚江萍,稠城街道绣湖公寓13楼A座。被告陈春梁,稠城街道绣湖公寓13楼A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诉被告龚江萍、陈春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龚江萍、陈春梁开户于义乌市国信证券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二、查封被告龚江萍、陈春梁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绣湖公寓13A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27494号,义乌房稠城共字第a00142843号]。三、查封被告龚江萍、陈春梁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曲苑小区15-2-202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060**号,义乌房稠城共字第a0012643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飞 雄代理审判员 胡 芳 芬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