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420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杨某某起诉称:2008年6月22日,被告陈某某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收款后出具了借、收条一份,记载了借款金额,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双方并约定如被告不归还借款,原告将通过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追讨。被告张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现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对于其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请求的计算标准,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以月2%为限)标准计算。原告杨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据借、收条一份(收条在借条内容的下方),以证明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以及双方约定的利息、协议管辖等内容,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某某、张某某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对于原告杨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在向被告陈某某、张某某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已经一并向被告进行了送达,因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故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该证据能证实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以及双方约定的利息、协议管辖等,被告张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和被告张某某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被告张某某依法应当对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及相应费用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和被告陈某某未约定还款期限,不影响原告有随时向被告陈某某主张返还借款的权利。被告陈某某经原告催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本付息,被告张某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杨某某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月2%为限)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张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晓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