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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吴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121顾玲珍与爱伦德精密机件(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玲珍,爱伦德精密机件(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121-2号原告顾玲珍,女,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章敏,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伦德精密机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鹅荡路2855号。法定代表人陈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玲珍诉被告爱伦德精密机件(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玲珍于2010年2月5日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玲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玲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元,财产保全费234元,合计人民币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时琼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