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懿与浙江奥德申实业有限公司、孙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懿,浙江奥德申实业有限公司,孙德华,浙江绿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93-2号原告:徐懿,湖区斜西街284号401室。身份证号码:330402195503300923。被告:浙江奥德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大道洛隆路口(02)。法定代表人:孙德华。被告:孙德华,海洲街道长地埭路501号102室。身份证号码:330423195901083233。被告:浙江绿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科同村郭家组。法定代表人:胡献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懿与被告浙江奥德申实业有限公司、孙德华、浙江绿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被告已归还借款100万元,本案再无诉讼必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懿撤回对被告浙江奥德申实业有限公司、孙德华、浙江绿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6元,减半收取69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项合计11973元,由原告徐懿负担。审判员 单华杰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顾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