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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梁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67号原告:周某,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吴林昌,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垠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梁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