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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孔小平与唐祖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小平,唐祖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孔小平(身份证号码:330522196302021552),男,1963年2月2日出生,住长兴县夹浦镇西蒋村史家自然村23号。委托代理人:沈建强,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祖杨,,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杨汛桥镇合力居委会1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小平诉被告唐祖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5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