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9号原告:叶××。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调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