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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59号原告:叶××。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调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