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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文娟与肖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娟,肖正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82号原告:胡文娟,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上湖塘2号。被告:肖正月,县柯桥街道日月潭花园明秀苑7幢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娟与被告肖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0.50元,财产保全费4850元,合计1099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o年二月五日书记员朱黄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