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邝敏与梁开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敏,梁开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邝敏,女,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韩重辉,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岳萍,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开轩,女,194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敏与被告梁开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敏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邝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