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挪威诈骗罪,陈挪威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挪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挪威。因本案于200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吕思源。辩护人陈建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挪威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裘少波、许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挪威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诈骗。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挪威虚构其能帮助代办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点业务,以收取“体育彩票机设备保证金”为名义,分别骗取陈某、李某、宋某三人共计人民币8.5万元。(2)合同诈骗。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挪威以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办理体育彩票电脑机为由,分别骗取吴某乙、胡某二人共计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陈挪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被告人陈挪威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陈挪威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陈挪威合同诈骗的两笔事实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为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再认定为犯罪。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1、2008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挪威在本市下城区朝晖六区内,与吴某乙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以合作办理体育彩票电脑机为由,分两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的人民币8万元。2、2008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挪威在本市下城区德胜路乐购超市对面工商银行,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的人民币8万元。二、诈骗1、2008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挪威在本市下城区德胜路乐购超市对面“林海雪原”饭店内,虚构其能帮助代办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点业务,以收取“体育彩票机设备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人民币2.5万元。2、2008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挪威在本市西湖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人民币2万元。3、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挪威在本市西湖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内,采用上述手段,分两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宋某的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挪威积极退赔各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陈挪威原系众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职工,于2008年10月离开该公司,没有代办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点业务的资质。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体彩中心负责业务销售的人员,该中心电脑彩票业务需要具有失业援助证的人员本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体彩中心没有接到过陈挪威代他人办理电脑彩票业务的申请。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胡某就电脑彩票机购买事宜与陈挪威签订了协议,并支付陈挪威人民币8万元。4、被害人吴某乙、胡某、陈某、李某、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各自被陈挪威骗取钱款的事实。5、收条,证实陈挪威分别从被害人吴某乙、胡某、陈某、李某、宋某处收到钱款人民币8万元、8万元、2.5万元、2万元和4万元的事实。6、合作协议,证实陈挪威以合作办理体育彩票电脑机为由与被害人吴某乙签订协议的事实。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挪威的身份情况及被动归案情况。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挪威已经将赃款退还给各被害人,且获得各被害人的谅解。9、被告人陈挪威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挪威对通过虚构事实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乙、胡某、陈某、李某、宋某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且所供与前述证据证实的情况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以确认。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2笔合同诈骗事实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为民事纠纷,不应再认定为犯罪。经查,被告人陈挪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挪威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陈挪威虽经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应负的刑事责任。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挪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挪威一人犯二罪,予以二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陈挪威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赃款,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挪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严成钢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