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木制品厂与东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木制品厂,东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嘉善××木制品厂,住所地嘉善县××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东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青春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木制品厂诉被告东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木制品厂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币130000元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木制品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