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和献与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献,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周和献,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西省广丰县。委托代理人:汪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兴慈六路西侧、滨海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甘明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和献与被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和献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和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和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和献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柏森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