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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长安街118号长安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三楼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武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30号凯鑫国际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秦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8元,其余298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涛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师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