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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江峡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江峡民初字第14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宏智,衢州市石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光明,江山市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姜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小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宏智、被告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经其姐夫周林某介绍到被告饭店打工,双方相识一个星期后便同居生活。同年12月6日双方在江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离婚后再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原告在被告饭店打工时,还因被告诬陷原告偷钱而闹到过峡口派出所解决,后来被告承认了错误,并且将钱还给了原告,经过原告姐夫再三劝说,原告才勉强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不好,由于原告难以忍受被告暴躁的脾气和经常打骂,原告从2007年6月离开被告外出打工独立谋生。在原告外出打工时,被告也无半点要与原告和好的言行。原告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二年多的时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被告的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婚姻登记时间;被告汤某辩称:原告诉称的经其姐夫周林某介绍到被告饭店打工相识、同居生活及结婚登记的情况均属实。婚后双方感情是好的,家中所有的经济亦由原告掌管,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是非常关心和体贴原告的,从未打骂过原告,根本不存在诬陷原告偷钱及打骂原告的事实。且原告外出期间,经常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认为双方均系再婚,是经过充分考虑才结合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并无大的冲突,更没有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1、证据2,被告均无异议,故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综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6年4月经其姐夫周林某介绍到被告饭店打工,双方相识一个星期后便同居生活。同年12月6日双方在江山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离婚后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未置办大宗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均系再婚,虽然婚姻时间较短,但对婚姻家庭的理解应比常人更深刻。原、被告之间由于缺少沟通等原因,产生一些矛盾和隔阂,只要双方克服自身的缺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和好仍然有望。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尚缺乏事实及证据依据,故对原告本次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小成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孟浩法律条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