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夏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夏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