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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施××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842号原告施××。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施××承担。审 判 长  朱建良审 判 员  王一强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