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施××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842号原告施××。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施××承担。审 判 长 朱建良审 判 员 王一强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