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小明与刘宏伟、刘吊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明,刘宏伟,刘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57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明,男,汉族,横山县人。被执行人刘宏伟,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吊莲,女,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小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宏伟、刘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宏伟偿还申请人刘小明借款本金11.88万元,由被告刘吊莲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期间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将该案指令佳县人民发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