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青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刘××。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8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长  留建飞审判员  吴芳君人民���审员黄炳金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 畏 微信公众号“”